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处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我校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肯定工作绩效,促进勤政廉政,提高管理水平,参照川组通〔2007〕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全校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汇总上报党委,受理干部申诉。
第五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内容。
第七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总结、大会述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可评定为“优秀”: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改革创新,工作勤奋,精通业务,领导单位科学发展能力强,本年度分管工作实绩突出。
(三)维护单位和谐稳定能力强,本年度分管工作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影响较大的恶性事件发生。
(四)服务意识强,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家庭和睦,群众满意。
(五)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60%,不称职票得票率≤10%。
第十条 符合下列标准,可评定为“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作出的各项决定,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科学发展意识,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本年度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三)团结协作,关心群众,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四)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60%,不称职票得票率≤15%。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基本适应工作要求。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基本胜任领导岗位。
(三)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四)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方面还存在某些不足。
(五)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的得票率≥60%,不称职票得票率≤30%。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组织核实属实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任领导岗位。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
(六)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有以权谋私行为和不廉洁问题等。
(七)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30%。
第十三条 评定优秀等次,原则上由各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向学校推荐上报,考核单位处级干部总数在5人及以下的推荐1名、6人及以上的推荐2名,党委按不超过全校处级干部总数的20%进行评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自然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下学期第19周内完成,第20周周一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各考核单位党组织要及早安排,提前一周通知处级干部做好述职准备,提前2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对照年度计划及学校下达的工作指标,定性定量总结年度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写出1000-2000字的述职报告,填写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大会述职。各考核单位党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大会一般由考核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原则上每位副职述职时间10分钟左右、正职述职时间15分钟左右。
(三)民主测评。大会述职结束后,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考核单位党组织研究。各考核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平时表现、民主测评情况集体研究考核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天。被考核干部本人应对考核意见和等次表明意见并签名。
(五)上报审批。各考核单位党组织将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报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包括:
1、关于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认定的请示;
2、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汇总表;
3、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4、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考核情况说明;
5、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的个人述职报告。
(六)反馈意见。学校党委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向各考核单位党组织反馈考核结果。各考核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并在本单位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述职测评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向大会述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提供书面述职材料。参加述职大会人员范围为:
(一)分党委所在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系(室)正副主任,二级工会、教代会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所在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十八条 述职完后,参会人员(含被考核干部本人)均参加民主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奖励及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享受年终奖。其中,确定为优秀的,学校按每人2000元予以奖励。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组织谈话,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处级干部,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处级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不参加考核;6月30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应参加考核。
派出学习培训的处级干部,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离开工作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由本人填写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研究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处级干部,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处级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处级干部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等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级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0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