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校党委印发了《对积极担当作为的容错免责办法》(以下简称《容错免责办法》)。该文件是2016年制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勇于担当、宽容失误、爱护职工的政治生态,加快推进一流农业大学建设。
把握七个标准 综合分析研判
《容错免责办法》体例上由原来的7大板块修订为6章22条,对容错免责适用对象、判断标准、适用情形、认定机构、办理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容错免责办法》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严格甄别、宽严相济,有错必纠、立行立改的原则。强调免责对象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及领导干部,普通教职工参照执行。
根据“七个把握、七个区分”标准,正确区分为公与为私、敢为与乱为、失职与失误、负责与懈怠的不同情形,最大限度为积极履职担当、推进改革创新、努力破解难题的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
明确八种情形 严格把握认定
结合中央和省委的新精神新要求,《容错免责办法》对适用情形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删减属于掌握标准的6项情形,保留“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攻坚克难推动发展、保障进度的;在充分发挥高校基本职能,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方式方法创新过程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无先例可循的;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担当作为的;在推进重大民生工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积极探索新方法的;在服务师生工作中,着眼于创新方法、提高效能、方便群众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没有明令禁止,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符合容错免责精神和标准的其他情形”8项情形。
《容错免责办法》的认定机构基本保持不变,仅容错免责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学校单位设置情况进行了变更,并增加了法律顾问,保证容错免责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细化九道程序 强化结果运用
坚持纠错与容错并行,《容错免责办法》将办理程序由原来的6项增加至9项,新增反馈、纠错、回访三道程序,推动容错免责形成制度闭环效应。明确容错免责认定工作一般于1个月内完成,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明确认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确定认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向申请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并予以解释,必要时可对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澄清。明确根据需要,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容错免责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切实做到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容错免责办法》在原5条结果运用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新增“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减少或者免予扣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的推荐资格免受影响”2条。明确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由,第十六条所列举的结果运用情形可单独使用,也可重复使用。明确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教职工,有影响期的,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安排使用。